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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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1月李某、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,同年10月登记结婚。李某与张某结婚后,李某先后与曹某、陈某关系暧昧,并与陈某开房同居,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,李某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过书。2009年8月,双方签订《约定》一份,约定:“……一、双方必须以家为重,忠诚于家;二、如一方有违约行为,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;三、做人要诚实守信,不得违背诺言。”
2009年9月,双方再次签订《协议书》一份,约定:“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(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、嫖赌、重婚、与他们同居),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,必须承担以下责任:一、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,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。二、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(大写:伍拾万元整)……”。2014年1月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李某离婚,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张某分别于2009年8月和2009年9月签订的《约定》及《协议书》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双方经过协商约定,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,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,是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,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、效力性规定。李某先后与曹某、陈某关系暧昧,且与陈某开房同居,该情形下,李某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,应按照双方签订的《约定》和《协议书》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。
律师解读:
一般来说,“净身出户”是无效的,因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关于此项的规定,也不支持这种附离婚条件的“净身出户”协议!
但是,如果夫妻签署“净身协议”的一方自愿签订并履行,那么该协议也是有效的。因为夫妻双方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,只要双方愿意,那么可以将双方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。
总的来说,我国法律当中没有规定,离婚中的过错方需要净身出户,但是还是得看现实情况和双方的意愿。在法律上,如果想要对方净身出户的话,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离婚都需要对方同意放弃所有财产,不然都无法做到让对方净身出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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